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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南威尔士州2007年《家庭与个人暴力罪行法》第13条的定义,跟踪和恐吓是一项严重罪行,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和/或5500澳元罚款。如果案件留在地方法院审理,最高刑罚减少为2年监禁,而不是在地区法院审理。 对于本节的目的: 导致一个人恐惧身体或精神伤害包括在一个人中引发对他们与之有家庭关系的另一个人的安全和福祉的恐惧。 如果一个人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使另一个人感到恐惧,那么这个人就有意图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恐惧。 检控方不需要证明所谓的受害者实际上经历了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恐惧。 企图犯下这一罪行就足以确立有罪。 该法案在第7条中定义了"恐吓",包括:
在新南威尔士州,跟踪或恐吓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罪行的处罚是严重的。跟踪或恐吓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最高处罚是监禁最长5年和/或罚款50个罚金单位,目前相当于5,500澳元。如果案件留在地方法院审理,最高刑罚减少为2年监禁,而不是在地区法院审理。
了解法院在决定此罪行的适当刑罚时行使其酌情权是至关重要的,这可能包括:
在跟踪或恐吓的案件中,可以使用多种辩护。一些常见的辩护包括:
理解这些辩护的可用性和成功可能性会因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这一点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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