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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妨碍司法而制造欺骗性官方文件,根据《刑法1900》第318(2)节是一项违法行为,可处以最高14年的监禁。
为确立此罪行,控方必须无合理怀疑地证明:
定义包括:
官方文书:指由公职人员或司法机构制作的文件。
公职人员:指由澳大利亚任何级别的政府授予权力或职责的人。
司法法庭:指被授权就法律事务进行听证的任何人。
虚假文件:关于其创建、修改、日期或地点欺骗性地呈现的,如:
妨碍司法:在该法案的第312节中描述为阻碍司法程序或司法管理。
《刑法1900》第318节描述了“伪造文书以妨碍司法过程”罪。本节的规定强调了该罪的后果和规范。
318 制作或使用伪造的官方文书以妨碍司法过程
(1)本节目的是: “官方文书”指由个人以公职人员身份或由司法机构创建或发布的文书。
(2)任何人若制作伪造的官方文书,或明知故意制作文书副本,意图:
(a)自己或他人使用它欺骗某人接受该文件为真或副本为真实的官方文书,并
(b)该接受会导致司法过程的腐败,
将面临最高14年的监禁处罚。
(3)任何人若使用他们知道是伪造的官方文档,或明知故意使用这种文档的副本,意图:
(a)欺骗他人接受该文件为真或副本为真实的官方文书,并
(b)由此妨碍司法过程,
将面临最高14年的监禁处罚。
(4)本节的解释受到第250节规定的限制。
该罪行涉及以欺骗或诈骗为目的创建或修改官方文件。可能包括伪造政府证书、许可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处罚可能包括罚款、监禁和其他惩罚措施。其严重程度取决于文件伪造的性质和意图。
1. 胁迫
2. 保护自己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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