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儿童(刑事程序)法案》(新南威尔士州)规管在儿童法庭的程序,概述了处理面临刑事指控的年轻个体案件的原则。第6节概述的这些原则包括:
- 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参与影响他们的决策。
- 虽然儿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他们的不成熟需要指导。
- 应努力维持儿童的教育或就业。
- 尽可能让儿童留在自己家中是首选。
- 对儿童的处罚不应超过成年人犯类似罪行的处罚。
- 培育家庭和社区联系是有价值的。
- 鼓励负责任和修复对犯罪的儿童有益。
- 应考虑犯罪对受害者的影响。
与成年人的刑事法庭不同,儿童法庭不对公众开放。法官可以排除那些没有直接参与的人。程序比成人法庭的程序更不正式。